井下透水事故是矿井五大灾害之一,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的威胁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做好事故应急处理是预防透水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有效手段。
01井下透水预防四须知
一是查清水害隐患。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震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二是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尤其当进入汛期,降水普遍增加,易造成地质灾害和矿井透水事故。为此,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体侧灌矿井。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认真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汛期水害防治方案、是否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保证做到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
三是落实探放水制度。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报、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是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井要按照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
02井下透水自救与他救
井下突然出现透水事故时,井下工作人员应绝对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退却路线进行撤退。万一迷失方向,必须朝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面撤退。全体井下人员要做长期坚持准备,关闭作业人员矿灯,只留一盏灯供照明使用。
进行营救时,首先要寻找渗水源,查清进水点,采取紧急措施,堵截地下水。判断井下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有序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升井、避难。根据涌水量计算,采用临时水泵,将大量井下积水排向地表。当遇险人员躲避地点比外部水位高时,应尽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时间较长,应设法向灾区输送氧气和食品,以维持遇险人员生存条件。当遇险人员低于透水后的水位时,严禁向这些地点打钻,防止空气外泄,水位上升,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
0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
① 切实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要求,全面查清隐蔽灾害因素。
一是要明确普查重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查明影响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压)、水质和导水通道等。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及复采矿井要查明井田内和周边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积气状况等。
二要保证普查质量。煤矿隐蔽灾害因素普查应当遵循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探测目的,合理布置钻孔;采用多种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并相互验证,实现精细、准确探查;根据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并制定落实治理措施。
三要合理划分“三区”。煤矿要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规定分煤层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的掘进作业。
② 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查透两年采掘活动范围内的积水积气等情况。
一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配齐配强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防控措施。
二要分类施策。受老空水威胁的煤矿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矿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存在突水威胁的煤矿要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煤矿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
三要落实紧急撤人制度。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报
③ 切实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管理
各复采矿井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一要停产自查。所有复采煤矿要立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否到位,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凡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上级企业进行初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煤矿验收),合格后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要逐矿验收。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验收关,组织对停产煤矿进行逐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要加强安全检查,确保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复采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帮助复采煤矿解决各种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采煤矿的执法检查力度,对隐蔽致灾因素查不清、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④ 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号)要求,做好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各煤矿企业要按文件要求执行复工复产程序,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复工复产。
二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上级企业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复工复产责任,确保复工复产矿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要保证煤矿各级各类人员到岗到位。复工复产煤矿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量与到岗到位人数相匹配,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加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等现场管理,严防各作业地点盲目开工、带病作业。
四要认真辨识安全风险。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列出风险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负责人员,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盯灾害严重的煤矿,对安全生产有异常、没把握,隐蔽致灾因素查不清、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的,坚持风险不查清不复工,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五要彻底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瓦斯抽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安全监测等系统,确保不安全不生产。
⑤ 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质量,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要强化对复工复产煤矿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各驻地执法处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近期监察执法的重点,做到“复工复产一处、监察跟进一处”,对违规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或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
二要强化对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紧盯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特别是要强化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防范措施不落实、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瞄准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等“关键少数”履职情况,开展精准执法;要对建设、技改、停产整顿、减量重组、资源枯竭和复工复建煤矿进行重点监察,严查重处超层越界、第二采场、非正规开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